九江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九建质监字 [2011] 5号
关于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建设部建科[2008]147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县建设局县建字[2010]第38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我县建筑节能施工水平,确保建设工程实施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现结合我县建筑节能施工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能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降低节能标准施工。凡涉及节能工程的建筑设计修改,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二. 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具体情况编制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通过后按专项方案实施。监理机构应编制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合格后按专项方案实施监理。我站进行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抽查时,将一并检查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查和实施情况。
三. 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做好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隔热型材、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锚固件等材料的见证取样复验,未经复验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建筑节能项目参见附件。建筑外窗必须按规定做“三性”试验,并且要达到设计要求的等级。
四、有外保温要求的外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围护结构实体检验,取得《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每个单位工程应至少抽查三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二种以上外墙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三处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宜采用钻芯法,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1、墙体保温材料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五、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建筑节能的所有分部分项施工完成之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参加的节能专项验收,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进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均应增加节能专篇,体现节能施工与验收情况。
六、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的收集、编制和归档,应按市建设局九建质〔2008〕9号《关于统一使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要求进行,并在竣工验收报监申请时连同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功能资料一并送交我站核查。建筑节能施工验收及资料归档情况,将作为《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提请工程备案的必备条件。
附: 建筑节能项目汇总表(部分)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抄:市质监站、县建设规划局